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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指以应届初中毕业生为主要招生对象,以学习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课程为主要内容的就业前全日制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类型分为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及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第三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人才,为本行政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培养目标与学制:中等专业学校培养中级技术、管理人才,学制为三年或四年;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学制为三年;职业高中培养中级技术工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学制为三年或二年。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完善劳务市场,改革学徒工制度。第二章 办学的途径、条件与审批第六条 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办学。除教育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自办外,中小型企业按行业需要由主管部门办,学校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办。政府支持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个人办学。第七条 农业县、区要建立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新体制,发挥地方优势,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中等职业学校。有些专业可以跨县、区招生,有偿代培。第八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独立设校,并具有与学校性质、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图书、仪器、办学经费、师资和实验、实习场所。第九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开办、改办、停办,须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职业高中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全面领导、统筹规划本行政区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第十一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协调配合。
教育行政部门对市属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安排学校布局和专业设置,总结、交流办学经验,检查、评估教学质量;负责管理直属的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
计划部门会同教育、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人才需求预测,编制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劳动部门负责管理技工学校,提前三年进行技术工人需求预测,编制当年技术工种的招生计划,负责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及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本系统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管理直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第十二条 办学主管部门要扩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自主权。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对教师实行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
联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委托代培单位,双方要依法签定合同,共同履行合同的义务和权利。第四章 教师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坚持教学改革,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第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进行全面考核,颁发教师合格证书。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配备和补充,要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市属高等院校要有计划地培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专业课教师。
计划、教育部门每年要分配一定数量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到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任教。
办学主管部门可选派具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专(兼)职教师。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可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课教师。
经上级批准,可从中级以上技工中选调或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选留毕业生,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第五章 教学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以教学为中心,实行教学、生产、科研、社会服务相结合,加强对学生的专业基础理论、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注重培养操作能力。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都要有相对稳定的主要专业。第十八条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积极接纳对口或相近专业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进行实习,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减免实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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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特点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符合人才培养的规律,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和主干学科基础,有较完整的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体系。更多可咨询西安北方交通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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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中专是中等职业教育的统称,简称中职。主要是高中阶段职业教育,如职业高中和中等专科学校。国家普及高中阶段义务教育,并不就是普及普通高中,同时,还要保持高中阶段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比例大体相当,让绝大多数新增劳动力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主要依赖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同时,要打通中高职贯通的渠道,让中职中专学生可以通过努力上大学,尤其是升入职业教育本专科院校就读。中职中专专业分为18个专业类,2010年公布了321个专业,2019年增补了46个专业,共367个专业。职业教育是真正践行“有教无类的教育”的教育理念,也是与产业与市场联系最紧密的教育,既是教育,也是人力资源优化,办好职业教育,将极大地有利于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促进整个社会缩小收入差距,提高社会整体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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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有关机关、团体、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等职业教育是指:
(一)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教育;
(二)职业培训机构的中级职业培训。第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职业教育与产业相结合,注重职业技能训练,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促进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兴办职业教育。提倡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第八条 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和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中等职业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单位、团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办学第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进行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技工学校进行管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职业培训机构分别进行管理。
中等专业学校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展与改革、
财政、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等专业学校,由市人民政府申报,经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技工学校,由举办单位申报,经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职业高级中学,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抄送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二条 设立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及教学、实验、实习等基本办学条件。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招生,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报名、考试、录取;或者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中等职业教育机构自行安排。第十四条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
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二至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至二年。
职业培训机构的学制由办学单位自定。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依法享有专业设置、教师聘任、经费使用等办学自主权。第十六条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第三章 经费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经费通过财政拨款、举办者自筹、受教育者缴费、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中等职业教育经费。
市、区、县人民政府用于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逐步增长。
本市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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